學生交通安全教育叫停
三部委的聲明是否具有法律效應?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韓驍昨日表示,作為方便展開具體活動而開設的臨時執行機構,活動辦公室并不屬于國務院管理部門,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因此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獨立開展活動,也不能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韓驍說,活動辦公室的設立依據是三部委會簽的文件,因此,參與會簽的部門應當對該辦公室以部門名義對外進行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退出行為并不能避免連帶責任的承擔。
活動辦公室收“贊助費”是否合理?
律師:可以收取贊助費,是否合法要看資金用途
根據上述判決書,濟南某公司稱向交通安全教育辦公室支付“贊助愛心款”“保證金”等共計300萬元。作為公益活動執行機構,活動辦公室收取贊助款是否合理?
韓驍表示,公益活動的目的在于服務社會、促進公益,非以營利為目的,任何偏離或者違背上述原則的行為都是不被允許的。不過,為公益活動的順利開展而合理收取社會捐贈的贊助費是應有之義。
韓驍進一步解釋,若借合作名義收取額外費用,甚至直接以營利為目的,則違反了開展公益活動的初衷,是不合法的。而具體判斷合作費用的收取是否合法、合理,關鍵要看資金的用途。
至于政府部門參與公益活動是否合理?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創新與社會責任研究中心主任鄧國勝稱,目前法律對政府是否能發起、組織公益活動并沒有明確規定,一般來說,政府可以倡導公益性活動,這是其責任所在,但是對于“明知會有利益輸送的公益活動”,政府部門不應參與其中。
鄧國勝還說,政府在公益活動中主要起倡導牽頭的作用,而受限于其具體的職責與編制預算情況,很少直接作為活動執行的主體,取而代之可能要依靠其他機構,比如事業單位、社會企業等來具體執行。
■ 北京落地
“小黃帽”免費發校車有暫行管理規定
公開資料顯示,2010年11月5日,由中國關工委主辦的“全國中小學生交通安全教育活動”在人民大會堂正式啟動。會上,全國中小學生交通安全教育辦公室主任張明表示,全國中小學生交通安全教育活動,將借鑒“小黃帽,路隊制”在北京的經驗,在全國范圍內推廣佩戴新型小黃帽。
記者了解到,1987年時,北京崇文區某小學的50名學生就率先戴上了“小黃帽”。到了1989年,市交管局和市教育局聯合要求各校小學生頭戴“小黃帽”排隊離校。不過隨著時代變遷,小黃帽的概念逐漸弱化。
學生交通安全教育叫停
:相關閱讀(鄂東網)